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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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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詠善
  • 中小學教科書審定委員會組織及職權定位之研究

    期刊論文2012

      目前我國納入審定制度的教科書類別,計有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三者;其中,前二者之教科書均以組成審定委員會的方式進行審定,至於職業學校部分則未採取此等審定組織。然而,同屬負責「教科書審定工作」的前述兩種委員會,在相關法規中卻有不同的規範方式與內容,其「決議」對審定機關是否具有相同的行政處分拘束力?將是本文首要探討之核心問題。其次,行政機關本於妥適執行法定職權的依法行政義務,審定委員會在組織法上應具備何等基礎?行政機關又究應如何參與委員會運作方屬合宜?則為本文所欲探討的另一面向問題。因此,本文將針對我國教科書審定法制進行分析,同時援引對照教育及其他不同領域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並進而參酌日本教科書審定組織程序內涵,以據此提出結論,俾提供制度興革之參考。

    曾大千、陳玲璋、劉淑津
  • 從中小學教師專業自主論課程推動網絡之法律權限

    期刊論文2012

      就我國中小學現行法制而論,《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均授權由教育部訂定課程綱要;因此,若教育部據以訂定具有法規命令位階之課程綱要,並藉課綱明文設置相關推動網絡,於法並無不合。然而,若同時參照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有關教師專業自主與實現教育目的之協助地位,教育部則宜就此予以適度尊重。本文認為,中小學教師專業自主的憲法依據雖不同於大學教師,惟基於實現教育目的與因材施教之必要,國家仍應盡最大可能保留其教學上的自由幅度;而透過課程推動網絡所進行的專業監督,若涉及課程轉化之個別教學面向,亦有充分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的必要。然而,除傳統上較無公權力色彩的教學輔助作用外,國家課程推動網絡因具有公務機關難以兼具的教學專業屬性,故未來亦可考慮透過法制規範之強化,使其肩負類似中小學教師評鑑等具公權力作用的專業權限。

    曾大千
  • 洪詠善
  • 從歐美日主要國家與中國大陸師資培育模式省思臺灣現況

    期刊論文2012

      近年來,歐美日主要國家與中國大陸之師資培育模式逐漸轉向「碩士化」與「教學專業化」發展。相對於這些國家,台灣的師培模式,尤其在師範/ 教育大學方面,面對少子女化的衝擊,卻也顯得回應遲鈍,顯然無法做快速的改革,以回應時代的變遷。因此本研究希望藉由研究歐美日與中國大陸師資培育大學之師培模式,並與臺灣師資培育模式做比較分析,再行回歸我國之改革現況,以提供我國師培教育大學培育模式之轉型與改革參考。

    楊思偉、葉川榮
  • 國民小學小班教學政策成效 評估之實證研究―以臺 灣某縣市學生學力檢測結果 進行探討

    期刊論文2012

      1986年起,教育部已將「降低班級學生人數」列入「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第二期六年計畫」中執行。特別在1994年四一○教改聯盟提出教改四大訴求之後,國民中小學發展為小班小校一直為國民教育階段重大教育政策。近年為具體回應四一○教改聯盟之四大訴求,教育部在教改十二行動方案中的「改進國民教育」明確設定今後國民中小學每班學生人數最高不逾35人,並擬訂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實施計畫,自87學年度國小一年級起,逐年實施降低每班學生至35人為目標。

    蔡明學
  • 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之交鋒──以日本法為主軸思考

    期刊論文2012

      本文乃先行說明現今日本法學界(以憲法學界為主)於思考「兒童人權」等相關議題時,較受矚目的論點何在。之後,乃試行說明「兒童人權」與「婚姻暴力」此一主題交鋒時,可能衍生出何種尚待探討之課題,而提示於本文內欲展開論述的焦點所在。就結論言,乃為於家庭內部發生之「兒童虐待」一點。故本文乃依該當中心主題,依序整理以日本政府為主體所制定之兒童虐待對策發展史、對「兒童虐待」一語標示出具體且明確之定義的『2000年兒童虐待防止法』之立法過程、日本法學界中對於「兒童虐待」此一主題所展開之主張見解,以及介紹較受該當學界矚目與討論之與「兒童虐待」相關的案例內容等等。最後,乃整理與說明日本國會分別於2004年及2007年修改『2000年兒童虐待防止法』的具體動向為何?以及其他反映兒童虐待對策之相關修法動向與尚稱不備之處何在等現況。

    宋峻杰
  • 論學術發表之著作權授權與讓與:以教育類期刊為觀察取向

    期刊論文2012

      「著作權」包括人格權及財產權二者,相對於著作人格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具有不得讓與或繼承之一身專屬性,著作財產權則為得予授權、讓與之權利標的。參照我國《民法》及《著作權法》之相關原則性規定,著作人將其著作物投稿於學術期刊並經刊登者,除推定成立出版契約外;於另無特別約定之前提下,亦推定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而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然國內教育類相關學術期刊,於稿約明定以「讓與著作財產權」為刊登要件者,實亦不在少數,致使著作人僅因學術發表而幾乎完全喪失本應專屬之著作財產權;此等定型化契約條款除顯不公平外,與鼓勵學術創作的一般理念及《著作權法》保障著作權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亦未相符;尤有甚者,因受讓而獨享著作財產權之期刊,若進一步以數位資料庫的方式使相關著作商品化,則更將因此提高一般人接觸著作之門檻與成本,此對學術論文的流通性亦屬不利之舉。據此,本文乃以國內相關法律規範及TSSCI教育類期刊之稿件著作權文件為論述基礎,試圖釐清學術期刊要求投稿人讓與著作財產權的必要性、合宜性與可能衍生的問題,以提供權責機關、期刊發行單位及論文發表者決策或抉擇上之參考。

    曾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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