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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島地區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與教育經費關係之研究
府一方面透過《憲法》、《教育基本法》與《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等法令來彰顯對偏遠與離島地區教育事業的重視,另方面也藉由各種補助款,確保財政能力不佳、自有財源不足的縣市也能有足夠的經費發展教育。但對於處
劉秀曦、簡瑋成教育基本法的改革效益、爭議與因應策略
制定《教育基本法》不但是1994 年民間教改行動聯盟之訴求,亦是1996 年《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所建議的優先推動項目;而依我國現行法制,《教育基本法》之法令位階雖與一般法律相同,惟立法者既將之設……定為「基本法」,後續立法行為即應尊重其法律定位,以藉此維護國家意思之一致性與教育法制之統整性。《教育基本法》自1999年制定公布迄今,業已因應社會發展需求修正五次及8 項條文;此間,除憲法因其位階最高……的未來展望與持續改革,亦具有「教育基本法」之補充地位。綜此,本子計畫茲就我國現行《教育基本法》提出下列結論:一、避免納入法規授權條款以維基本法地位二、教育目的之內涵宜直接上承憲法且不應過於瑣碎或頻於變
曾大千從國民基本教育之法律概念論十二年國教法制之應有內涵
我國於1999年制定公布《教育基本法》,其中規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在此之前,憲法除已有國民一律受六年「基本教育」的基本國策,另將接受「國民教育」明定為人民之權利與義務……。乍觀之下,「國民基本教育」與基本教育、國民教育三者,似為並列且各具意涵的法律用語;惟本文透過法制體系觀察與文義分析,認為除「國民教育」即「基本教育」的延長外,首見於《教育基本法》的「國民基本教育」一詞……,亦非具有獨立法律意涵的新詞。故在我國整體法制體系脈絡下,十二年國教政策所依據的法制內涵,除須妥適承接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之意旨,對於已然國內法化且具基準法地位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之教育條款,亦為必須一併恪遵的基本規範。
曾大千中小學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法制分析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惟就實務觀之,非屬國民教育的高級中學、職業……權,不啻具有更高的憲法權利地位,惟現行法制卻似乎反而較少著墨。就相關法制整體運作而論,此非但可能阻礙一般家長正向發展其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意識,對於《教育基本法》第2條教育目的之實現,亦顯難發揮助益
曾大千、林信志從中小學教師專業自主論課程推動網絡之法律權限
。然而,若同時參照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有關教師專業自主與實現教育目的之協助地位,教育部則宜就此予以適度尊重。本文認為,中小學教師專業自主的憲法依據雖不同於大學教師,惟基於實現教育目的與因材施教之必要,國
曾大千從學生人權觀點論「表意管教措施」之妥適性
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均為《教育基本法》所明文保障;事實上,除體罰對學生身心發展存在不良影響外,要求學生道歉或寫悔過書等強制表意管教措施,亦對學生表意自由與人格發展權有所侵害。惟相對於
曾大千原住民技職教育公平指標之研究
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我國教育基本法強調人民為教育的主體。原住民族教育法強調原住民族教育權之尊重及保障。而原住民就讀技職教育之比例,占原住民學生之比重最多,因而探討原住民技職教育
張國保、胡茹萍、于承平、江翊嘉另一關於「受教育權」之導向思考──以日本國憲法學為引據
過去對於教育人權乃有學者指出:「有關『學習權』、『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內涵,究竟存在著何種差異,還是它們只是一些同義詞?」的疑問。現今我國教育基本法雖已明確地宣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宋峻杰台湾における教育権の憲法学的考察
1970年7月17日に下された第二次家永教科書訴訟第一審判決は、「憲法が・・・国民ことに子どもに教育を受ける権利を保障するゆえんのものは、・・・教育がなによりも子ども自らの要求する権利であるからだと考えられる。即ち、・・・子どもは未来における可能性を持つ存在であることを本質とするから、・・・その人間性を十分に開花させるべく自ら学習し、事物を知り、これによって自らを生長させることが子どもの生来的権利であ」る、と述べていた。この判決が人間と教育の関係を近代法学的な言葉で表現されながら、人間の発達にはまず教育を受ける権利があることも確認されて、基本的人権体系の中でより中心的な存在であることを示している。小論は、このような認識を踏まえつつ、歴史的及び比較法的な視点から、台湾における教育権論か如何に展開・発展されるべきかについて考察する。特に、日本の教育権論のレンズを通して、検討する作業も試みながら、そこから浮上する直面せざるをえない問題を提起・指摘する。
宋峻杰宜蘭縣國民小學委託私人辦理之個案研究
,分析宜蘭縣委託國民小學自治條例與簽約內容, 且結合我國教育行政法、地方自治法,以及政經理論與憲法學理論,來建立穩固的學 校公辦民營法理基礎,希冀能夠透過宜蘭經驗以及本研究成果,落實教育基本法第七 條鼓勵私人興學之精神。
許添明